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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规定

 

  1、不准吸烟或喝酒,违者每次罚款50元,并作记小过以上处分;第二次违反的,除作罚款外,作留校察看处分;第三次违反的着令其退学。
  2、不准染发、戴首饰、穿木屐、男生留长发,违者作记大过以上处分,戴首饰者没收首饰。以上违反者除限期内除处分外应在限期肉改正,否则着令其退学。
  3、破坏公物者根据损坏程度除按价加倍赔偿外,作记缺点以上处分。
  4、破坏学校秩序者,如:起哄、怪叫、放鞭炮、不服从管理、有意闹事者,作记小过以上处分。
  5、学生旷课累计达60节或连续旷课达20节或二周内旷课20节者,作自动退学处理。
  6、谈恋爱或有其他不正当男女关系者,作记大过以上处分,情节严重者,作着令退学处理。
  7、参加社会帮派活动者,作着令退学处理。
  8、对挑衅滋事、欺侮他人、先动手打人者除赔偿医药费外,处300元以上治安罚款并作记大过以上处分;招引外人到校闹事、干扰学校秩序或打同学者,着令自动退学,并报政法机关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  9、赌博者,每次罚款200元,并作记大过以上处分。
  10、不准学生在校内打扑克、打麻将,违者作记缺点以上处分。
  11、非内宿生未经批准到宿舍住宿或招引他人到宿舍住宿者,每次罚款100元,并作记小过处分。内宿生夜晚没有请假私自外出的,作记缺点以上处分。
  12、学生单车应按指定地点停放,乱停乱放者每次罚款5元;不准学生骑摩托车、汽车进校园,违者摩托车、汽车扣留半个月,并交保管费600元,并作记小过以上处分。
  13、随地吐痰、乱丢乱扔、破坏公共卫生者,每次罚款5元,或作其它惩罚,态度不诚恳者,作记缺点以上处分。
  14、学生凭校章进出校门,违者保安人员可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理。
  15、不准学生在课堂上使用BB机、手机,违者一律没收BB机、手机,并以破坏课堂秩序论之,作记大过以上处分。
  16、以上属罚款处分的,若拒交款,则以不服从管理论之,加重处理。
  17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以前规定,若有不同,则以本规定为准。